何程辉: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理你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立案或处罚,对你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质影响,与你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驳回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6年8月5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6〕657号)。
因本府复议机构此前已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但由于你提交的联系地址无法送达,且你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府复议机构领取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7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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