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容连: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2026年6月8日作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告知书》(穗天司律字2026591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6年9月9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6〕1065号)。
因本府复议机构此前已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但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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