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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1〕287号

发表时间:2022-03-10 10:20:39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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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287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处理答复,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1年10月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1年10月7日向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单位)在“京东商城”开设的店铺内购买了蓝牙音响(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一组。涉案产品的商品标题描述为“索尼(SONY)”,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品牌是“雷登”,且被举报单位在涉案产品详情页中盗用“雷登”旗舰店文案,却故意不提“雷登”,并将其描述为“索尼x15”,涉嫌存在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02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前往被举报单位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单位不在上述登记住所地经营,且现场未发现其经营资料,同时该场所的物业管理公司广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被举报单位未在上述场所办公及从事经营活动。2021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调查结果、不予立案及拟将被举报单位列入营业异常名录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反映辖内企业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事项,具有调查处理的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开展调查,发现被举报单位未在登记住所地经营且无法联系后,将调查结果、不予立案及拟将被举报单位列入营业异常名录的决定答复申请人,已履行其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职责。申请人在举报处理中仅作为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非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的对象,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是否立案,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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