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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262号

发表时间:2022-09-24 15:06:04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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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262号

  申请人:李某毅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反映被举报单位经营的“红色某专卖店”销售的涉案产品不属于化妆品,但在商品标题、主图、详情页等明示和暗示涉案产品具有治疗“宝宝疹”等功效,没有事实依据,涉嫌夸大虚假宣传,属于化妆品冒充药品的举报事项。申请人提出由被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家进行处罚的诉求。

  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单位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某号的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单位确有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销售涉案产品,产品销售页面有宣传“宝宝疹”的用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2年4月27日,被举报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和涉案产品销售页面整改后截图、退款记录截图,表示因运营人员选错标题,导致出现“宝宝疹”用语,涉案产品详情页并无该用语,现已完成整改,对于申请人购买的订单已完成退款。同时根据被举报单位提交的涉案产品检测报告显示,涉案产品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

  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决定延长办理时间15日,后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为被举报单位虽存在申请人反映的情形,但其情节轻微,且已主动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遂于2022年5月10日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6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6月6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是举报事项,申请人在举报事项查处过程中仅作为线索提供者,并非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的对象,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被举报单位销售涉案产品是确有宣传涉案产品具有治疗“宝宝疹”功效的情形,实际上已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予以确认。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作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至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是否决定立案,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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