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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水务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表时间:2025-10-24 17:49:25 信息来源:区水务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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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广州市天河区水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法定税收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其中,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
2.开采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计征:
(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1、标准制定方式采用国家统一框架与地方具体实施相结合的方式,标准制定部门为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
2、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人民银行共同制定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2

广州市天河区水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政府部门

水资源税

法定税收

对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绿色税收。

地表水
城镇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或其他取用水
0.2元/立方米
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或其他取用水
0.5元/立方米
水力发电
小型(装机容量≤5万千瓦)
0.005元/千瓦时
大中型
0.007元/千瓦时
火力发电等
直流式(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0.005元/立方米
特殊情形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
0.02元/立方米
疏干排水回收利用
0.2元/立方米
水源热泵
0.2元/立方米

标准制定方式采用国家统一框架与地方具体实施相结合的方式,标准制定部门为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规〔2024〕3号)

1.农业生产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2.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在1000 立方米
/天以下且设计供水人数1万人以下的,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3.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按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1.5倍执行(城镇公共供水除外);对特种取用水的,按生产、经营或其他取用水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4倍执行。
4.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外,超过取水计划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税:
(一)超过取水计划20%(含)以下的部分,按2倍征收水资源税;
(二)超过取水计划20%-40%(含)的部分,按3倍征收水资源税;
(三)超过取水计划40%以上的部分,按4倍征收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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