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 标准制定方式采用国家统一框架与地方具体实施相结合的方式。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地方根据政策执行细则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 1.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土地闲置费。 2.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闲置费。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土地闲置费。 4.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闲置土地按规定用作临时绿地和广场的,临时使用期间免收土地闲置费,按规定用临时使用作停车场的,临时使用期间按原计征标准的60%计收土地闲置费。 |
| 2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 | 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及车位、车库、储藏室:80元/件;非住宅类(除车位、车库、储藏室):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地方根据政策执行细则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粤财综〔2013〕33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粤发改价格函〔2016〕271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穗价〔2009〕250号、穗发改〔2017〕91号、穗发改〔2017〕1050号、穗府令〔2020〕175号 |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4、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除外); 5、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6、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7、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8、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登记; 9、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 10、属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首次登记的; 1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登记; 12、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14、省级产业园内企业予以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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