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标准如下: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3亿元且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广告企业,申报当年,(一)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加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支持,增加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万元支持。
(二)第二至四季度单季度营业收入环比上一季度增加1亿元的,在对应季度给予10万元支持;增加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万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