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标准如下: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5亿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报当年,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000万元以上的,按季度给予以下支持:
(一)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000万元—5000万元的,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1万元支持。
(二)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加5000万元以上的,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3万元支持。
当季度支持金额按剔除当年基于本条已获得的支持金额后兑现,每家企业每季度最高支持50万元。
资助标准如下: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5亿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报当年,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000万元以上的,按季度给予以下支持:
(一)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000万元—5000万元的,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1万元支持。
(二)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加5000万元以上的,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3万元支持。
当季度支持金额按剔除当年基于本条已获得的支持金额后兑现,每家企业每季度最高支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