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法收回位于南接黄云路地块越秀地产配建道路,北止于大观街(观辰路)以南地段、用地面积为0.0288公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收回后,拟作聆湖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并由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对土地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
2025年11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法收回位于南接黄云路地块越秀地产配建道路,北止于大观街(观辰路)以南地段、用地面积为0.0288公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收回后,拟作聆湖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并由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对土地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
2025年11月18日